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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權與OECMs:濕地保育的新可能 | 方偉達

文、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所長、特聘教授 方偉達

在全球生態保育的發展趨勢中,濕地作為重要的生態系統,承載了豐富的生物多樣性,並對氣候調節、水資源管理及人類福祉發揮關鍵作用。然而,隨著都市化、農業擴張與工業污染的影響,濕地生態系統正面臨空前的挑戰。為了確保濕地的永續利用與有效保護,傳統的保育模式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雖然發揮了關鍵作用,但仍然存在管理彈性不足及排除當地社區參與等問題。近年來,國際社會開始關注「其他有效的區域性保育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又稱為「類保護區」,並將其視為補充傳統保育手段的關鍵工具。

OECMs時代的來臨

OECMs的興起,則提供了一種更具彈性的治理模式,允許非正式保護區域內的保育行動發揮作用,並認可在地社區的參與和貢獻。OECMs的概念由《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於2010年提出,並在2018年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提出的《愛知目標》架構之中進一步強調其重要性。

OECMs的核心在於某些區域雖然未被正式劃為保護區,但由於當地社區、私人企業、傳統族群,或是非政府組織的有效管理,依然能夠達到保育目標。例如,一些由漁民社區管理的潮間帶濕地,雖然未受國家法規的正式保護,但由於當地居民的自發性管控,使得這些濕地仍能維持健康的生態功能。

濕地權是什麼?與OECMs有什麼關係?

OECMs的概念顯示了濕地權的重要性,即保育不應只是政府或大型保育組織的責任,而應該是一種包含地方社區、土地所有者、企業與非政府組織在內的多方參與模式。

在這樣的架構下,濕地權不僅是對濕地的保護,更是對使用者權益的保障。所謂的「濕地權」,是一種基於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概念,主要涉及對濕地的權利和責任的分配與管理。

這些權利通常包括利用濕地進行合法活動(如捕魚、農業或旅遊)的權利,以及保護濕地生態系統不受破壞的責任。「濕地權」的概念,強調對濕地資源的使用權、管理權與保育權之間的平衡。傳統上,濕地的保育多由政府主導,透過劃定保護區來限制人類活動。然而,這種做法可能忽視了當地社區的傳統知識與生活需求,甚至引發與政府管理單位的衝突。

濕地權的核心目的是在維護濕地的生態價值、支持永續發展,以及尊重社區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例如,傳統漁民可以在可持續的基礎上使用濕地資源,而不會被強制驅離;農民則可透過生態農法與濕地共存。

此外,OECMs的模式就是試圖打破這種「政府說了算」的方式,有助於改善濕地治理的公平性。在傳統的保護區模式中,當地居民往往被排除在決策之外,甚至因保護區的設立而失去原本的生計。但在OECMs的架構下,當地居民的傳統知識與治理模式被視為保育的一部分,進而提升了保育措施的可行性與長期效益。

出生於臺灣高雄,臺灣作家,濕地、環境保護與環境教育學者。現為濕地科學家學會亞洲主席、社團法人台灣濕地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理事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所長、特聘教授 方偉達。出生於臺灣高雄,臺灣作家,濕地、環境保護與環境教育學者。現為濕地科學家學會亞洲主席、社團法人台灣濕地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理事長。/ Mrjiang2 提供(來源

OECMs在濕地保育中的應用

OECMs的策略,在全球濕地保育中已有諸多成功案例。例如,在哥斯大黎加,當地農民與政府合作建立私人保護區,並透過生態旅遊來資助濕地的復育工程。這種模式允許農民持續在濕地邊緣進行永續農業生產,同時維持濕地的生態功能。

在亞洲,臺灣的桃園埤塘系統亦是一個OECMs的潛在案例。這些埤塘原本作為農業灌溉用途,但近年來因都市發展逐漸消失。透過地方社區與環保團體的合作,一些埤塘被重新復育成為生態池,不僅提供野生動物棲地,還兼具水資源管理與觀光價值。

在非洲,肯亞的馬賽部落則透過傳統領地管理系統來保護當地濕地。他們透過集體決策,限制牲畜過度放牧,並確保濕地的水源不被過度抽取。這種基於社區的管理方式,符合OECMs的精神,使濕地得以在不受政府強制干預的情況下仍保持健康。

曾以復育臺灣萍蓬草為目標在桃園龍潭打造生態池,可惜地主賣地後現已荒蕪
曾以復育臺灣萍蓬草為目標在桃園龍潭打造生態池,可惜地主賣地後現已荒蕪
桃園大嵙崁生態公園位於大漢溪畔,結合地形與濕地生態,親水平臺、賞鳥步道及解說設施,是兼具教育與休閒的自然公園(作者方偉達施工設計、攝影)
桃園大嵙崁生態公園位於大漢溪畔,結合地形與濕地生態,親水平臺、賞鳥步道及解說設施,是兼具教育與休閒的自然公園(作者方偉達施工設計、攝影)

保護濕地,不一定要一板一眼

在面對全球環境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挑戰下,OECMs提供了一條與傳統保育模式互補的道路,使得濕地保育能夠更加靈活並兼顧當地社區的需求。「濕地權」作為環境正義與永續發展的關鍵議題,應當與OECMs的概念相結合,讓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濕地的管理與保護。

透過OECMs的應用,我們不僅能夠確保濕地的生態功能,也能讓社會與經濟發展得以共存,實現真正的永續保育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