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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與文化景觀

10年一期的世界保護區大會最近在2003年9月的南非德班舉辦,大會主題為「跨越疆界、造福世代」。所謂疆界,主要指的是空間的人為界線(例如國界)、以及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對立觀,本文擬就自然與文化的融合觀申述文化景觀概念的重要性,並建議以文化景觀角度重新檢視國家公園資產。
 
以世界遺產為例,自1972年起,《世界遺產公約》成為具有世界級之自然和文化遺產之辨識和保護的國際法律工具,然而在公約的概念中,自然和文化彷彿是分別而對立的,所以依公約乃分別指定世界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雖然一地區若同時兼有自然和文化資源時可指定為複合遺產,但所謂「複合」指的是具有自然和文化雙種型態,並非指由自然與文化經長時間交互作用的融合產物—即「文化景觀」。隨著時間推移,人們愈來愈認識到自然與文化融合觀的重要性,於是在1992年將「文化景觀」列入世界遺產的新類別。經過15年,列名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之地已達60處,涵蓋39個會員國。綜合其重要涵義為:「文化景觀為人類與自然交互作用下的各種呈現,表現人類及其自然環境之間長期而親密的關係,展現了人類社會在同時受到自然環境的機會與限制、以及內在與外在的社會、經濟、文化力量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文化景觀經常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具體方法,與自然之間常存在特別的精神性關係」。因此,我們可以視文化景觀保存為一種永續發展的概念以及永續土地利用的方法。


我國國家公園法訂定於1972年,恰與世界遺產公約的誕生同年,當時似乎也比較強調自然與文化的分別性,而忽略了融合的、生活的文化景觀概念的重要性。以國家公園法規定的5大分區為例:「生態保護區」是指天然地區, 「特別景觀區」是指天然景致, 「史蹟保存區」是指過往的人文遺跡、遺址和古蹟,「遊憩區」是指供遊客野外育樂活動的地區,「一般管制區」則是歸屬不了上述各區但為了國家公園完整性而劃入的地區。這樣的分區概念似乎過於強調國家公園自然的、史蹟的、育樂的價值,而忽略了屬於生活層面之人類與土地長期而親密作用下的文化景觀產物。或許我們可參酌國際間的相關作法,以文化景觀的角度重新檢視國家公園各分區內或跨分區間的文化景觀現象或遺跡,並在國家公園相關法規和計畫中妥善定位文化景觀的意義、價值和規範。 
李光中 Kuang-chung Lee
李光中
Kuang-Chung Lee

英國倫敦大學地理學博士
PhD of Geography,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K

現任花蓮教育大學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National Hualien Universi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