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總統公布《濕地保育法》,根據此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臺灣四面環海、與濕地休戚與共,濕地破壞是人類無可挽回的損失,這部凝聚朝野共識的保育法,讓臺灣的保護區面積增加,一旦濕地保護完好,相關的自然資源與環境才可能跟著改善。濕地被稱為大地之肺、大地之腎,《濕地保育法》通過後,臺灣濕地的保育工作,將更能落實。這並不是偶然的成就,而是經過許許多多長期的幕後推手長達18年的努力,以宣道的熱情不斷倡議,才能結出今天的果實。
濕地保育法的歷史
國際濕地法有一個長長的名稱叫做特別針對水鳥棲息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年於伊朗拉姆薩(Ramsar)簽訂,按照國際慣例,便以簽約地為法條命名,簡稱《拉姆薩公約》或《濕地公約》,並於1975年生效。
在過去的20年,王俊秀、陳章波、邱文彥、梁明煌、紀俊傑等人與民間濕地保護聯盟的夥伴曾草擬了《濕地白皮書》,針對當時五大濕地倡議保育─ 臺北關渡、新竹客雅溪口(香山濕地)、臺中大肚溪口、嘉義鰲鼓濕地以及臺南曾文溪口,這個過程使臺灣社會逐漸意識到濕地的重要性,日後才得以催生《濕地保育法》。
透過此次立法成功,讓臺灣社會瞭解一向不被看好,甚至被認為是荒廢之地的濕地的重要性。民間保育團體長期推動這項環境立法的議案,由環境律師詹順貴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協助整合,先提出民間版本後,行政院在順應民意下推出行政院版,加上立法院透過關心環境的跨黨派立委合作下,參與立法的主要立委包括邱文彥、張曉風與林淑芬等人,最後臨門一腳,終於取得結果。由朝野立委、黨團大力推動及政府各行政部門共同努力完成立法,顯示我國濕地保育符合國際潮流及推動永續環境政策的理念與決心。林淑芬表示,「民間版本先到立法院,才有行政院版本」,這是臺灣生態保育上,首次由下而上推動立法,今天的立法完成,「雖然是濕地保育的一小步,卻是臺灣文化環境保育的一大步。」
《濕地保育法》延續《拉姆薩公約》精神,評定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等不同等級濕地,並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的禁止與限制,針對不同特性之濕地、尊重民眾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最佳的管理策略,強調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此外,採取開發迴避、減輕衝擊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 國家級濕地─臺中高美濕地的物種非常豐富,圖為瀕臨絕種的雲林莞草。圖/劉思沂
維持現狀的利用
在立法過程比較大的爭議在於水線,漁民擔心如此一來將無法撈捕漁獲。行政院版原本只提陸域部分,水域的部分因擔心漁民反對,而不願劃入。但為了要和世界接軌,按照國際濕地的定義,臺灣也應採用一致的標準做法。為此,邱文彥親自與漁會代表溝通,說明不會影響漁民現狀之利用,牡蠣養殖權益仍受保障,亦即在不破壞濕地的前提下,「水照走,魚照抓」。張曉風則說,濕地保育對傳統產業沒有甚麼影響,對豪宅或重大經濟工程建設等開發要利用到濕地時,才會有阻擋的依據。
在21條明訂,「農、漁、林、鹽業維持原來的利用行為」,而法條中所指的「土地」,乃依據《土地法》第1條「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水深6公尺仍屬於土地之概念;行政機關主動補充土地概念,自行發布行政命令。然而部分的慣行農法所使用的化學資材流入濕地可能影響生態鏈;此外,魚塭所使用的藥劑所造成的殘留也會影響水質。因此,維持原來利用是保障其權益,但在操作方面則需遵守《濕地保育法》精神,「不能影響、甚至劣化濕地的功能」。
濕地的重要功能
濕地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及價值,可以淨化水質、海岸保全、控制洪水、防止濱海地下水層鹽化、土壤劣化及調節氣候等;濕地生態系的泥質灘地與紅樹林提供眾多生物棲息,豐富的魚蝦貝類吸引眾多鳥類前來覓食,為候鳥遷徙時的重要棲地,是生產力高卻易受干擾破壞的敏感地區。在傳統觀念裡,一般人將濕地視為荒蕪無用的泥沼,或是蚊蟲滋生之處,由於這種偏差的觀念,導致近百年來全球濕地加速消逝。近年來,透過適當的規劃,不但改變當地景觀、調節微氣候,許多濕地更發展出遊憩觀光、教育解說等活動功能,創造當地生態旅遊微型產業。
人類生活與濕地關係密切,2002年拉姆薩會議在西班牙舉行,主題是「濕地:水、生命、文化」,提到濕地與生活的關係,指出人類依賴濕地過生活;許多重要的漁業養殖區,如潟湖、潮間帶往往被利用來養殖文蛤、牡蠣、蝦、蟹等水產。養殖業為了確保魚蝦貝類長得快又健康,往往施用抗生素避免魚蝦貝類生病,卻也成為水質污染的禍首。國內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教授荊樹人曾做過濕地淨化水質的實驗,使用循環水養殖系統水質中的各項污染物濃度均符合養殖的水質標準,研究證實人工濕地高效率的處理功能,營造較良好的養殖環境。
濕地維繫生物多樣性,又兼具景觀等功能,卻因開發的需求將水排乾、將土地填平,而讓濕地的功能逐漸失去。人類生活與濕地憂戚相關,當濕地功能不再,人類又如何能共存共榮?
保護水鳥、保護濕地
追溯到更早以前,人類為何要保護水鳥、保護濕地?過去美國人不養鴨子,但是卻吃鴨子。對他們來說,鴨子是天然野生的,野外就有足夠的數量,為了誘騙在天空飛的鴨子下來濕地,而製作木雕的鴨子,叫做「duck decoy」,就是假鴨子,誘餌的意思,好讓人類捕捉成為餐桌上的美食。
1934年,美國政府和社會大眾卻發現水鳥的棲息環境已破壞得非常嚴重,北美大陸上的水禽數量下降到有史以來的最低點,自然界無法供應不知節制的人類的所有需求。因此,催生了《候鳥狩獵印花稅法案》(Migratory Bird Huntingand Conservation Stamp Act),即美國聯邦鴨票計畫。這個法案規定16歲(含)以上的獵人,每人每年至少購買一枚美國鴨票,代替印花稅票貼在打獵執照上,而鴨票銷售所得款項,則提撥用於購買或承租水鳥寄居的處所,也就是濕地。隨後,澳洲、加拿大、前蘇聯、英國和冰島等國家陸續跟進,採取相同或類似做法保護水鳥與濕地。鴨票主要用來作為狩獵憑證,或是將出售鴨票的所得,作為加強保育或生態維護基金的一種票品,其本身除了藝術價值外,如同其他的郵票投資,會隨著年代而增值,這不但是一種募款方式,也形成了另一種投資。但最可貴的是這項投資保護了珍貴的濕地,也保障了依賴濕地為生的水鳥及眾多的生物。
- 宜蘭崙埤濕地為臺灣湖泊演替末期的典型內陸池沼濕地,為特有植物蓴菜的天然生育地。圖/劉思沂
野生物重要棲息環境
濕地是重要的野生物棲息環境,台江國家公園內的曾文溪口濕地是黑面琵鷺訪臺的棲息處所;臺中的高美濕地,是國內少數幾個雁鴨集體度冬區,有著瀕臨絕種的植物雲林莞草;陽明山國家公園的夢幻湖為封閉性的沼澤湖,有臺灣特有的水生植物臺灣水韭及七星山穀精草;宜蘭縣員山鄉的雙連埤,孕育著多元豐富的動植物資源,物種的珍稀度與歧異度在宜蘭湖沼生態中堪稱第一;雪霸國家公園的七家灣溪濕地為內陸自然濕地,孕育著有國寶魚之稱的櫻花鉤吻鮭;臺南官田濕地有臺灣復育的成功案例:「凌波仙子」或「菱角鳥」之稱的水雉,屬於第二級珍貴稀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墾丁國家公園的龍鑾潭為半人工的水澤濕地,龍鑾潭自然中心是國內第一座專為鳥類觀賞與研究所設計的展示館;而國際級重要的四草濕地,是臺灣波浪蛤、臺灣花瓣蛤、臺南秘蛛及大員牙蟲等四種生物命名的模式標本採集地。
這些已列入國家重要濕地的區域,營建署將透過妥善經營濕地資源,達成永續利用,藉由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及資源,以維護生物多樣性。而保護區進行規劃之後,提倡發展保護區的生態旅遊,合理管理旅遊活動,提供社會大眾一處生態保育與教育的最佳場所。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濕地保育法》通過,有兩個重要的意義。首先是保護具有生態價值的天然濕地,其次確立了因開發而破壞濕地的幾項原則,包括優先保護濕地的開發迴避、衝擊減輕(例如將開發影響面積降到最低)、異地補償,若是做不到異地補償,則考慮其他方式的生態補償;也就是當任何的開發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的情況下,第一步採取的辦法是做到開發優先迴避重要濕地的行動。有些開發計畫很難完全地迴避,此時則應採取第二步,盡可能減輕衝擊濕地損失的措施或替代方案。而當迴避、減輕這兩個步驟的努力都無法達成,還是免不了造成對於濕地的破壞,就必須考慮第三個步驟實施異地補償措施,開發單位要想辦法把破壞的濕地補償回來,這些補償包括濕地復育、濕地功能提升,及重新營造濕地,並實行濕地保育。
異地補償是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其與生態功能補償的做法不同,但有優先次序,先考慮異地補償,再考慮生態功能補償,而生態功能補償包括抵繳代金的做法。然而有些濕地即使面積未損失,但是增加的濕地與損失的濕地所能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卻不相同;例如夢幻湖的濕地若是受損造成臺灣水韭的數量減少,並無法以相同面積的海岸濕地或人工濕地補償彌補。這類森林濕地是最難復育的濕地之一。
而生態補償指的是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濕地補償可由開發單位雇用環保團體的專家進行濕地復育、濕地補償,或是委由專門做補償的銀行去做濕地復育,由開發單位把錢先付給補償的銀行或是信託基金,讓基金累積足夠的錢去做復育。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基金的概念來自環境教育法,因為有這項做法,讓《濕地保育法》更加彈性,未來無論是獎勵或購買濕地將可運用自如,不需完全仰賴國家經費。
保護區內的濕地
此次立法有一項附則,是讓原先已經認可列入國家重要濕地中的國際級及國家級立即生效。立法不能讓原先已經完成的工作反而消失,地方級濕地規模以及重要性都較為次要,可重新評估。
對於某些位於保護區內的濕地,是否有需要另行公布國家重要濕地,邱文彥認為有必要。「濕地保育法有特定的保護標的,和保護區並不衝突」,在法令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在一般情況下,濕地適用濕地法,而在保護區內的濕地,例如國家公園內,在不影響原來使用、保護濕地特定功能下,優先適用國家公園法,但若為特定目的則使用濕地法,並不衝突。
明智利用
自然生態資源豐富的濕地,最優先的應該是保護,而非任由人類以各種方式不斷干擾。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稱為明智利用。所以,明智利用是讓我們應窮盡所有的智慧保護濕地,讓濕地存在,持續發揮其功能。
高雄永安濕地甫於8月份躋入國際宜居城市獎的入圍名單。永安濕地原名為烏樹林鹽場,濕地內仍遺留有仿巴洛克式風格的「烏樹林製鹽株式會社辦公室」。隨著時代變遷,永安鹽田自1985年停曬並移轉產權至台電,台電原計畫闢建灰塘以貯存興達發電廠的飛灰,但因鹽民補償問題未解決,使這一原屬低窪的荒廢鹽田孕育了豐富的紅樹林與水鳥生態,1999年更被國際鳥盟評選為重要野鳥棲息地,2007年被內政部營建署指定為國家重要濕地。
濕地保育法後
四面環海的臺灣,十分依賴與濕地的共生關係,透過立法,民眾將更懂得與濕地的相處之道,也能夠為濕地發聲請命。基隆市有個約2公頃左右的秋紅湖,是臺灣單一靜水水域,蜻蜓種類和數量最多的水塘之一,鳥友近年在這裡陸續發現到3種新記錄的蜻蜓,非常珍貴,是臺灣北部海岸才看得到稀有的蜻蜓。《濕地保育法》通過後,基隆市野鳥學會計畫以「國際級遷移性物種重要棲息地」向內政部申請將秋紅湖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好好維護這個生態寶地,如此當有污染或破壞的行為時,才有法可管。
南投頭社濕地擁有全國最大的活盆地,面積約245公頃,其中屬於草泥炭土地質達170公頃,動植物生態資源與人文環境相當豐富,被列為地方級重要濕地。暨南大學著手進行頭社濕地環境調查暨先期規劃報告時,強調頭社濕地具有發展成為國家級重要濕地條件。當《濕地保育法》公布後,頭社活盆地未來仍將需依法重新評定濕地等級。魚池鄉公所為及早做好濕地環境保育工作,兼顧地方產業與濕地保育,透過公部門力量推動濕地生態觀光,爭取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補助,並已著手辦理環境調查規劃。
《拉姆薩公約》執行近40年來,當面對濕地及與濕地相依的物種持續嚴重消失,公約被視為沒有太大的效果。但是如果世界各地的人們與組織未因實踐公約而努力,濕地消失的情況會更糟。臺灣《濕地保育法》的通過,雖不能作為濕地保護的萬靈丹,但是至少做到保護濕地的第一步,這漫長的等待終究值得。
作者簡歷 - 廖靜蕙
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特約記者。
活盆地
活盆地的土質為「泥炭土」,指在某些河湖沉積低平原及山間谷地中,由於長期積水,水生植被茂密,在缺氧情況下,大量分解不充分的植物殘體積累並形成泥炭層的土壤。
頭社活盆地是水草腐化被土掩蓋再長出新草,經千年以上的沉積才形成。土質有如一塊海綿,含水量豐富,因此土質鬆軟會流動,站在上面還可以明顯感受地面晃動的感覺。